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科学设置本科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专业设置,必须是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修订版)的专业范围内。
第三条 优先设置西安交通大学已有的受社会、就业单位欢迎的专业,一般不考虑设置目录外专业。
第二章 设置新专业条件
第四条 拟设置专业必须适应国家、区域经济建设与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有较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
第五条 拟增设专业应兼顾现有专业的条件,尽可能组织专业群,形成学科优势,加大资源共享比例,节约资源,提高现有设备利用率。
第六条 拟增设专业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条件:
1.基本具有一支完整的师资队伍,包括至少2名以上学术带头人,10名以上的专职(专任)教师(具体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2.具备基本的办专业条件:专业开办经费和实验场所落实,已有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图书资料。
第七条 新增设专业年招生数量至少50人以上,以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章 新专业增设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办增设新专业的系,应就申办理由、已具备条件、师资等撰写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并附该专业人才国内、外需求报告,以及国内高校本专业设置情况报告,提交学院教学服务中心审查。
第九条 教学服务中心初步审查新增设专业的设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审核申请增设专业申报材料,然后报主管院长。
第十条 教学服务中心将设置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增设专业所在系,按陕西省教育厅具体规定办理新增设专业申报。
第十二条 新增专业自批准之日起,立即着手进行招生、条件建设等准备工作,不得因此而影响招生与教学。
第四章 停止招生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应停止招生:
1.在专业分流时,连续二年选择人数达不到30人;
2.连续二年招生时第一志愿人数达不到招生计划数的1/2者;
3.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招生。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专业所在系,经过认真讨论后,向教学服务中心提出停止该专业继续招生的报告,教学服务中心上报主管院长。
第十五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被批准停止招生的专业次年停止招生。
第五章 专业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专业被停止招生五年以上者,应予撤销。
第十七条待撤销专业所在系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教学服务中心,呈报主管院长。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教学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