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程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组织教学进程、安排教学任务、核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规格和教育质量的法规性文件。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实施与修订的管理,对提高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教风和稳定教学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一条 制定培养方案,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基本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学原则,结合贯彻学院的办学理念,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突出核心能力的培养,体现办学特色。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1.培养方案正文(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1)业务培养目标:学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服务的领域及其人才层次。
(2)业务培养要求:学生主要学习的知识、技能和受到的基本训练。
(3)主干学科:专业主要依托的博士、硕士学科。
(4)主干课程:对形成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起主要作用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
(5)学制与学位:专业规定的正常修业年限以及学院所授学位类别。
(6)专业方向:设专业方向者应注明专业方向。
(7)毕业学分要求:学生毕业应取得的最低学分。
2.课程体系与学分要求(框图)。
3.专业培养计划(亦称为专业教学计划,即四年课程体系的具体设置)。
4.分学期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
5.选课说明。
第三条 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制定:
1.教学服务中心参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1998]2号附件五)的要求,经与系(部)和相关部门会商,提
出“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简称《意见》)草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院批准后形成指导性文件。《意见》包括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基本格式,以及对全院公共基础课程、选修课的统一要求。
2.各系按照《意见》的要求,向教学服务中心提交专业培养方案的草案,并就草案内容到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学院学术委员会应提出书面意见。
3.各系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草案组织修订,并由系主任签字后正式提交给教学服务中心。
4.专业培养方案经教学服务中心审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运行
第四条 培养方案中的培养计划分学期执行。教学服务中心根据培养计划每学期向各系(部)下达一次教学任务。教学任务包括课程、实验、各种课内外实践环节。
各系(部)接到教学任务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选用教材,准备实验条件,合班建议等,在前一个学期的第7周报教学服务中心。
第五条 教学任务书三稿定案,由教学服务中心和各系(部)协同编制。初稿、二稿均由教学服务中心发给各系(部),各系(部)负责核对和落实,第三稿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最晚于每学期的第16周签发。由教学服务中心于下学期开学初装订成册。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监管的重点,也是每学期教学检查的重点。教学任务书一经签发,一般不再调整,确需变动,应进入培养方案的变更程序。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变更是指在培养方案制定之后,对培养方案进行的各种更改,包括课程(含名称)、学时(含实验、上机)、学分、环节、进程以及文字的变动。学院支持由于紧跟科技发展、社会需求和纠错目的的积极变更,严控无谓的变更,杜绝擅自变动。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变更时间,最晚应选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书签发之前。确
实需要调整部分课程、教学环节及教学进程,应该由系(部)事先与相关单位协调后填写申请表,经批准方可调整,并同时在教学服务中心和申请系(部)备份的培养方案中进行更改。
第九条 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除非出现不可预见又难以克服的情况,或者发生重排、漏排或明显衔接不当等严重问题,一律不得变动课程或实践环节。确需变动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学院统一管理的公共基础课、部分专业基础课、实践环节和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果因培养方案本身的缺陷,或者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确实需要更新,则由相关系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教学服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2.系(部)管理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如果仅是学分、课时、周数、开设学期需要变更,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学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如果涉及课程或环节的增删,则需教学服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3.系(部)管理的专业选修课需要调整,由系(部)自行安排,及时报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监管
第十条 学院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教学服务中心和系(部)是二级管理的执行单位和责任单位;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培养方案制定与运行的指导、评议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是教学档案的重要内容,应妥善保管。教学服务中心和系(部)每年应核准一次,每4年整理一次培养方案执行版,由教学服务中心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擅自变动培养方案,或者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与运行中出现明显失误,给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均属于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教学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