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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6-25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学习,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取得国家承认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工作体制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深专家、教授,二级学院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9月召开会议。闭会期间,如遇有特殊事项,可由主席、副主席提议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部,负责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

(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处理有关学位评审、证书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负责整理汇总二级学院初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将初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四)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制作和颁发,做好有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取得毕业资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修读日语的国家日语四级达到50分)及其以上。

2.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外语专业等级考试,成绩分别达到外语专业四级合格线以上。

3.专升本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40分(修读日语的国家日语四级达到47分)及其以上。

(四)在校期间应取得一项计算机技能证书及一项专业技能证书(遵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生学位“三证”要求》)。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凡符合学校《学分转移与课程替换实施细则》者,可进行学分替换,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已获得学位的学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予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结业换发毕业证者。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学位,二级学院收齐后交学位办公室,视为学校受理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逐个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在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按规定期限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本学院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必要的说明,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者列入最终“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通过者由二级学院逐一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填写《拟不授予学位决定告知书》,并做好存档。

第十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位者的学位撤销决定,学位办公室应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决议之前向学生发出《拟撤销学位决定告知书》,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本人知晓。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通过会议方式,就是否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发布《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3天。公示期后,学位办公室将《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发至各二级学院并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制作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争议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举报、复核等事项。复核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的单数构成,由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学生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部主要负责人,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日常事务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申请学位或学术复核。申请人应在收到第十五条、十六条中《告知书》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不能在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复核时限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学术或学位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学术复核;

(二)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学位复核;

(三)其他直接影响学位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听证会陈述、视频会议陈述等方式进行,应当列(说)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及具体申诉理由、要求,所有陈述申辩内容都须笔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在收到复核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核查后做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即视为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正式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二)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复核材料,并向复核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三)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位(学术)复核委员会作出复核决议并公示(5日),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结论为:

(一)维持原决定;

(二)撤销原决定并重新评审;

(三)直接变更决定(需全体委员4/5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复核委员会在处理复核事宜时,如有需要可将复核事宜及拟处理决定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二十七条 复核申请人在复核决定作出前,可撤销复核申请。申请撤销的,复核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已作出的学术复核决定的事宜为最终决定。未发现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新证据的,按原决定执行,学校不再受理该事宜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复核申请人对学位复核委员会做出的学位复核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议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请人复核材料由学位办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学校学位办公室应将以下材料归档。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申请审批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发布决议的批文。

(四)二级学院应当保存毕业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拟不授予决定学位告知书》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只限于对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学位只在毕业当年授予,学生结业离校后将不再补授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若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或学士学位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并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渎职、徇私舞弊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