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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6-05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普通全日制学生。本规定中本科学生为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的学生,专升本学生为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学制2年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写信或发传真)并附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得学籍者,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仅作为学生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

第七条 新生入学复查期间,若查实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一周内有望康复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准许离校治疗一周,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若一周期满,学生身体仍未痊愈需继续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予学籍注册,不具有在校生学籍。离校治疗休养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期满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涉及精神或心理问题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或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学校审查合格的,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相近专业);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未办理报到注册、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录取新生,可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的2年期限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次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与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学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制标准预收,毕业时视其选课情况据实结算。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未到校学生不得单凭学生证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学校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学院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可在所在学院查询自己每学期应修学分,以便及时调整学习计划,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按学期核算,各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依照专业教学计划设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与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对应学分,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一并载入学籍档案,毕业时统一打印归档。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其他类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成绩可按两级制、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之间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9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

通过

不通过

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成绩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0-59

60

61

62

…

98

99

100

绩点成绩

0

1.0

1.1

1.2

…

4.8

4.9

5

第十三条 课外学分是学生培养计划的组成部分,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规定的课外10学分,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规定的课外5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参加跨校课程修读或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并冲抵学校相应课程和学分。学生也可辅修其他专业,按学校辅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分替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须依规按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内所有教学环节,因故无法按时参与的,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获批后方可准假。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于考前以书面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考试开始后提交的申请无效。未经批准缺考者,成绩按零分计,且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准予缓考以及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受理缓考申请。补考依旧不及格者,仅能重修该门课程;

(二)有重修需求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限内,登录教务系统完成重修报名,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方可参与课程学习与考试。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可再次办理重修手续,参与课程学习与考试,直至获取对应学分。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不设置补考,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三)因转专业、复学、升级、留级、转学等学籍异动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须主动提交补修申请;

(四)公共选修课不受理缓考、不安排重修,考核不及格可重新选课,修满规定学分即可;

(五)补考成绩按实际卷面分数录入教务系统;缓考、重修课程计分标准与正常期末考试一致。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作弊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仅能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此类学生的所有成绩自离校起保留两年。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转学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在原所属高校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核定学生修读所得学分。学生学分状况达到预警条件的,由其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生工作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延长学制)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最短不能少于3年;专升本学生标准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3年,最短不能少于2年。休学、留级、延长学制等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前一学年成绩优秀(专业排名前10%),学有余力且希望学习高一年级课程,可申请提前修读。

被批准提前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若取得本年级学年课程总学分的3/4以上,选学并取得了高一年级学年课程总学分的2/3以上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提前修读课程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考试成绩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当学年所得学分仅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25%(含25%)至50%(不含50%)者,或者累计到当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者;

(二)当学年被“留级警示”2次者,或分别被“留级警示”和“退学警示”1次者;

(三)本人申请留级者。

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应按所编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要求学习与考核,在原年级已取得学分仍然有效;

(二)留级学生如补修、重修原班级相应的课程,在补考结束后,成绩符合回原班级的要求,学年结束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科研部审核批准后可转回原班级学习。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以单独考试等其他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两年制专升本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合理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须经资格审查、择优选拔、公示等程序,严格遵循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突出学业专长和发展潜质;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转专业后有利于就业的学生;

(三)参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四)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诊断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五)留级或复学的学生,其原就读专业已撤销;

(六)确有特殊困难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二)艺术类专业内部各专业之间互转的;

(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保送录取以及专升本学生;

(四)应予退学、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

(五)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对部分学生进行专业调整,该类调整不受转入学院转专业条件及名额限制。参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可到教学科研部领取“转专业审批表”单独办理,同样不受各学院转专业条件及名额限制。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办理的具体流程和时限要求按照学校转专业专项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获批后,教学科研部、转入学院须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与学业指导工作;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日常管理,严格依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学业考核、毕业及学位审核,并据此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的l/3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的l/3及以上的;

(三)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申请休学,或由学校指定医院精神专科或机构认定须休学的;

(四)因某些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撑材料(因病休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休学的提供相应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学科研部审批。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因病、创业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教科研部核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二)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管理责任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等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反校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违纪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学期学生报到时间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本人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全身健康检查报告等到教学科研部申请复学,学生所在学院应核实学生本人身份和学生提供的材料。

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申请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持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或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心理健康评估小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经学生与所在学院协商后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一)当学年所得学分低于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25%(不含25%)或者累计到当学年,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超过40学分(含40学分)者;

(二)当学年两次被“退学警示”者;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留级、延长学制)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心理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申请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校给予退学的,由所在学院填写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该类退学处理应在三周内处理完毕。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学校将在校内及教学科研部主页发布退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学校根据退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学生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三年级第1学期结束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不含第8学期)的90%以上,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教学科研部提出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在大学三年级第2学期开始跟随毕业班完成剩余课程及环节学习,经考核合格,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本科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专升本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入伍表现良好,当年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或学位要求,可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时限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中。延长学制手续办理及管理按照学校延长学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允许来校补考未通过课程或补做毕业设计等未通过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于每年6月份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据实、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位信息电子备案,健全学籍学历、学位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需对证书个人信息进行勘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在学信网据实修改。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难于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申诉,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级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教学科研部和各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