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学生参加校内各类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及考场规则。凡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无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
第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计算器等物品外,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任何无关纸张。已带入考场的,须按监考教师要求集中存放。
第四条 答卷须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制图、外语等特殊科目除外)。考生须在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的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不得在密封线外做任何标记。
第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独立答卷。不得交谈、左顾右盼或互借文具;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不得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场。确需暂离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其陪同,离场时间计入考试时长。交卷后应立即
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第六条 考试时长一般不超过120分钟。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结束前30分钟由监考教师提醒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传递、交接、交换物品的;
(三)交卷后在考场或附近逗留、喧哗;
(四)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填写个人信息或标注特殊符号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监考教师应在《考场记录单》如实记录,并由监考教师及学生签字确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桌椅、衣物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
(二)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有第七条任一行为且无视警告或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携带或使用具有存储或者收发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
(四)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校内考试课程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的;
(八)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窃取试题或成绩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第二次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可中止其考试,回收试卷及物证,记录学生信息、作弊主要情节,监考教师、学生签名。学生拒签的,由两名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记录情况并签名认定。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以纠缠、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或试图掩盖、抹除违纪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结业学生返校参加课程考试或其他考核环节时,如被认定存在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的,学校有权终止其考核进程,并取消其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十四条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交城教〔2023〕8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