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守教材意识形态阵地,规范教材选用、征订全流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用的教材是指学校师生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含讲义、课件、图册、数字化教学资源等,以下统称“教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选用工作负总责。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指导全校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与征订实行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各教学单位分级管理。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全校教材选用与征订工作,包括发布教材选用通知、收集整理各教学单位选用方案、组织教材审核会议、公示选用结果、报送学校党委审定备案等。各教学单位作为教材选用责任主体,须成立教材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教材选用的初步审核,制定并执行规范的教材选用审核流程与实施细则。相关流程与细则报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原则。选用教材必须经过教学单位、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核,未经审核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教材不得选用。
(二)质量第一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优秀教材,以及我校教师主编的高质量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教材)相关课程,须将其列为首选教材。个别课程确因无适宜教材的,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讲义或选用教学参考资料,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教材选用审核规范。
(三)内容科学规范原则。教材中概念的阐释、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定理定义的叙述、数据的引用、现象的描述应当准确规范。教材内容系统反映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及其发展趋势,详略得当,主次分明。严禁将科技书、专著等不适宜作为教材的书籍用作教材。
(四)教材选用版本应相对统一。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个版本教材、一种教材,确需选用多版本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适宜教学原则。选用教材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师生评价效果差的教材不得继续使用。
(六)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教材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或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五条 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可选用境外教材,鼓励选用我国出版社翻译出版、影印出版的国外优秀教材。选用境外教材要坚持“按需选用、凡选必审、为我所用”,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规定,按程序审核教材。
第六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学单位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形成教材选用方案(指新学期拟选用的所有教材清单),报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教材管理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各教学单位教材选用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七条 教材选用应当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做好教材更新换代工作。优先选用近5年出版、再版或再印刷的教材,确保教材内容前沿新颖、质量稳定可控。确因教学需要选用出版、再版或再印刷超过5年教材的,须提前提交论证报告,明确该教材的无可替代性、内容适用性及外校使用情况,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核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选用。
第八条 教材如涉及相关政策法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教材选用应作相应调整。教材不得因任课教师临时变动或其他原因随意更换,原则上应稳定使用2-3届学生。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健全教材使用评估机制,关注教师、学生、专家对教材使用的评价反馈。经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教材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更换;更换和修订的教材应重新审核、备案。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任务部署: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新学期开课计划,提前发布教材选用工作通知,明确选用原则、时间节点及材料要求;
(二)教师推荐:任课教师结合课程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目标,对照教材选用原则,推荐1-2种备选教材;无适宜已出版教材需讲义作为教材的,须按照学校教材(讲义)编写审核流程进行编者、样稿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备选教材。首次选用的教材(讲义)应填写“教材选用审核表”。任课教师选用教材时,应事先与教材订购部门确认教材印刷、库存情况;
(三)各教学单位审核:任课教师将教材初选名单、教材样书(讲义样稿)、论证意见(讲义样稿应附相关专业督导专家的审核同意使用的意见)等报送本单位教材工作组,教材工作组对教材内容的政治性、科学性进行研判、集体讨论审核后,签署本单位意见、党支部意见,汇总材料报送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查: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教材选用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梳理审核要点及疑问,形成汇总报告后汇报教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任、副主任确定上会讨论的关键事项;
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材审核会议,将教材选用初步方案及上会关键事项一并提交会议,审议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新学期教材选用结果;
(五)结果公示: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教材选用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党委审定备案;
(六)入库与启动征订:经由上述程序审定通过的教材,由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学校教材信息库,并启动教材征订程序。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结果经教材管理委员会确定后,若发生教学计划变更、学生人数变更、拟用教材停印、断货、库存不足或其他问题导致原选用教材无法到货,必须严格履行教材选用变更审批程序:任课教师提出变更申请,依次经教学单位、党支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教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未经上述流程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审定的教材选用结果。
第三章 教材的征订
第十三条 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党委审定的教材选用结果提交给教材订购部门,形成教材征订计划。
第十四条 凡纳入征订计划的教材,任课教师须作为主教材使用;与教材配套使用的教师参考用书,不在征订范围内。无特殊情况,各教学单位不得重复订购教师用教材。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教材征订的品种、数量进行订购前确认,确保信息准确,不得漏订、错订。征订信息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教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直接销售教材或私订教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