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 核
第一条 教学计划中的所涉及的课程(包括独立的实验课、生产实践、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每学期应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二条 全部课程原则上须采用线下方式进行考核。如受疫情等特殊状况影响,存在部分学生无法返校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在最大化保证公平公正和考核效度的原则下,综合考虑学生所处环境、客观条件等差异因素,确定课程考核内容与方式,开课单位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推进教考分离改革,建立符合课程特点、形式多样的考试评价制度,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考试原则上采用考试的方式,其他课可采用考查的方式。考试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考查可以是大作业、课程小结、实践报告等多种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各教学单位确定。
第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该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第六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根据需要可对重要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安排期中考试。
第二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清点回收试卷,与考务办公室做好交接,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 教师阅卷时根据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认真评分,给分必须有根据,且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同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九条 鼓励各个专业结合专业特色和课程特点进行课程考核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期末考试比重,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加强过程性评价。过程性评价的成绩比例由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确定比例,并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准确设置。过程性评价可包含课堂管理、作业、随堂笔记、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实训、期中考试、阶段性测验等多种方式的考核。
第十条 学生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1周内告知学生考试方式、成绩构成及比例、计分方式、作业提交方式,任课教师应做好学生各项成绩评定和记录,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所有过程性考核资料,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应妥善保存。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之间对应关系见下表1。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作为一门课程评定成绩。
表1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之间对应关系表
百分制 |
≥9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两级制 |
通过 |
不通过 |
第三章 成绩登记与更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后1周内(补考3天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提交工作,需要在寒暑假完成的个别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课程应在新学期第2周前提交成绩。成绩提交后打印一式三份的纸质成绩单,签字后一份用于装订试卷,另两份分别交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部。
对于考核成绩异常的课程或班级,任课教师在正式提交成绩前,须经开课单位或课程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应注意按照需要设定教务管理系统内的成绩比例,按照《考场记录单》在系统内填报缺考、违纪学生信息。学生考试作弊的,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勾选“作弊”,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缺考学生勾选为“缺考”,不需录入成绩。作弊和缺考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该课程。
学生重修考试成绩与该课程正考成绩的计分方式相同。学生正考未通过而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计入系统。
对于试题数量与考试名单、教务管理系统内名单不一致的,应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或教学科研部处查明原因后再登录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办理缓考手续的,该课程的考核将自动转为参加下学期开学的补考,成绩按照正考成绩的计分方式登入教务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由于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原因修过该课程,则应在新班级该门课程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学科研部办理免考和相应的学分替换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若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必要查卷时,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同意后,通知开课单位查卷,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正式提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若发现确实有错,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补报(更正)申请表》,进行成绩更正。
第四章 成绩的查询与保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作为学生个人隐私只能向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通报。各二级学院可通过公布学生班级、年级的平均成绩、成绩分布等宏观统计数据,使学生了解课程考试总体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需要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时,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成绩,但必须对学生成绩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成绩或进行成绩排名。凡擅自公开学生个人成绩的,或在成绩排名中徇私舞弊的,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