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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05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西交城教〔2021〕33号


一、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业考核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其颁发对象为本科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管理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

三、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的申报程序

(一)各系须以班级为单位,配合教学服务中心,在学生毕业前组织学生本人核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学籍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准确。

(二)毕业生每年毕业离校前,各系应认真审查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按照毕/结业、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等进行归类、统计,于规定期限内向教学服务中心提交《预计毕业生名单》、《预计学位授予名单》,并对不毕业学生、无学位学生做必要的说明和材料准备。

(三)教学服务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对毕业资格审查通过者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获得学位资格审查通过者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呈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名单,学位办公室发布《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期3天。

(四)教学服务中心应根据审批通过的毕业生名单和学位授予名单,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制作学历证书。凡经毕业生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位证书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查询。

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一)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经学院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二)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修满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毕业生离校之日起,两年内作为往届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返校重修(补修),毕业设计(论文)重新答辩或考核等,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不合格者原结业身份不予变更。

(三)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在学院修读1年以上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此规定比例者,只发给学籍证明。

(四)符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及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已获毕业证书,但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未获通过者,不发学位证书。

(五)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难于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

1.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各系按照实际毕业和获得学位学生名单,统一到教学中心领取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凭办理完毕的离校手续在所在系领取证书。

2.对于不符合正常发放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学服务中心统一登记、汇总、保管、上交省教育厅,待达到领取证书条件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通过后通知相关系领取并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3.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如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也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各系应留存委托书及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各系及教学服务中心及时汇总、统计和登记归档。

6.学年结束时,各系未发放完的毕业证书应及时交回教学服务中心。往届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学中心统一负责保管和发放。

五、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