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西交城教〔2024〕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学校学习,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取得国家承认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学校学位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学校任免,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部,负责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
(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处理有关学位评审、证书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制作并发放由学位会审议通过的获得学位的学生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取得毕业资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较好的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60分及其以上。
2.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外语专业等级考试,成绩分别达到外语专业四级合格线以上。
3.专升本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40分及其以上。
(四)在校期间应取得一项计算机技能证书及一项专业技能证书(遵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生学位“三证”要求》)。
第九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凡符合学校《学分转移与课程替换实施条例》者,可进行学分替换,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第十条以下学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结业换发毕业证者。
(六)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逐个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应届毕业生在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按规定期限向学士学位办公室提交本学院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必要的说明,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列入最终“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法第八条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学位办公室发布《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3天。公示期后,学位办公室将《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发至各二级学院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制作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学校学位办公室应将以下材料归档。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申请审批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发布决议的批文。
(四)二级学院应当保存毕业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只限于对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学位只在毕业当年授予,学生结业离校后将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七条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十八条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若有遗失可到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明书或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投诉与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办法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并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