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西交城教〔202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取得国家承认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批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评议各系申报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规定的,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
(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处理有关学位评审、证书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制作并发放由学位会审议通过的获得学位的学生的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取得毕业资格。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较好的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成绩达到下列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其以上。
2.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外语专业等级考试,成绩分别达到外语专业四级合格线以上。
3.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及其以上;专升本学生参照艺术类学生合格线执行。
(四) 在校期间应取得一项计算机技能证书及一项专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凡符合学院《学分转移与课程替换实施条例》者,可进行学分替换,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 以下学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教学过程或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抄袭、剽窃而受留校查看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者。
(四)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各系逐个审核本系各专业应届毕业生在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按规定期限向学士学位办公室提交本系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必要的说明,经系主任签字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学位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学院学位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列入最终“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呈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议,经全体委员投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办公室发布《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3天。公示期后,学位办公室将《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发至各系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制作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学院学位办公室应将以下材料归档。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城市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发布公报的批文。
第十三条 只限于对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学位只在毕业当年授予,学生结业离校后将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若有遗失可到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证明书或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受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投诉与请求。对于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发现有舞弊或弄虚作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并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