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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28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交城教〔2022〕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教学服务中心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写信或发传真)并附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院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得学籍者,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仅作为学生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

第七条 新生复查阶段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内审批,可离校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医药费自理。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病情确已痊愈,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如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相近专业)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未办理报到注册的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录取的新生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院为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学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学院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制标准预收,毕业时视其选课情况据实结算。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未到校学生不得单凭学生证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学院审核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请假且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拒和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系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于每学年末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本学年应修学分和已修学分,以便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度,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也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基本依据。学分按照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学生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学生按规定注册后,每学年按标准学分修读、缴费。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总表。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打印归档。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理论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实践类课(含实训、实习等)及其他课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成绩可按两级制,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之间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9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

通过

不通过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评定,可以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由各开课单位、教师决定。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平时成绩可占该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

(一)外语课程以应达到的级别为标准,学期或学年总学分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计算,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或专业等级考试的学生外语课成绩可申请免修,学院通过折算计入成绩与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全程参加,并按规定要求完成,通过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按学院体育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亦可取得成绩和学分。安排有早操的学生体育成绩与早操挂钩,完成规定次数者方为合格。

第十五条 军事理论课、军训、思想政治教育课等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课外学分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10学分。

第十六条 除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体育课、军事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不实行免修外,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学分成绩在90分以上,经批准后可申请自学其它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参加补考。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参加跨校课程修读、或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并冲抵学院相应课程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分转移和课程替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

必修课程缓考、考核不及格者,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只能通过重修取得学分。重修学生须于教学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和办理手续。办理重修手续者方能参加学习和考试。重修不及格者须再次申请重修并办理手续参加学习和考试,直至取得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只安排重修。

(一)因调整专业、复学、升级、留级、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下而未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提出补修申请。学生已学课程的学分替换,由教学服务中心认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公共选修课不办理缓考和重修,不及格者可以重选,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三)补考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计入系统。若补考课程成绩及格,成绩单中显示该课程成绩为60分;若补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成绩单中显示该课程已有的较高成绩。办理缓考或重修课程的成绩与正考成绩的计分方式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在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并给予相应处分。考试作弊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该课程。

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记分登记时记为“缺考”。学生只能通过重修获得该门课的学分。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院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1/3学时的、或旷课达6学时以上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1/3以上的,只能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此类学生的基础课成绩学院保留8年,专业基础课保留4年,其他课程保留2年。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转学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其在其他高校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系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学生服务中心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考核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延长学制)

第二十三条 层次为本科的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最短不能少于3年;层次为专升本的学生标准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最短不能少于2年。休学、留级、延长学制等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前1学年成绩优秀(专业排名前10%),学有余力且希望学习高一年级课程,可申请提前修读。

被批准提前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若取得本年级学年课程总学分的3/4以上,选学并取得了高一年级学年课程总学分的2/3以上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提前修读课程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考试成绩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第二十五条 留级。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当学年所得学分仅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25%(含25%)至50%(不含50%)者,或者累计到当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者,或者本人申请留级者。

(二)当学年被“留级警示”2次者,或分别被“留级警示”和“退学警示”1次者。

(三)四年级学生在第7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者。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应按所编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要求学习与考核,在原年级已取得学分仍然有效。

(二)留级学生如补修、重修原班级相应的课程,在补考结束后,成绩符合回原班级的要求,学年结束时本人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系、教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可转回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学习期满未完成规定学分,可申请延长学制。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以单独考试等其他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的录取入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办理的具体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或大学二年级的学生。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对所申请专业有浓厚的专业兴趣、突出的学业专长和发展潜质的学生;

2.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转专业后有利于就业的学生;

3.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4.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等甲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5.留级、延长学习时间、休学等特殊原因复学的学生,若原相应专业已不复存在,可申请转专业;

6.经学院研究认定,因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学生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接收条件,结合自身情况、专业兴趣和特长,应于学期初或学期末2周内在教学服务中心学籍办公室领取《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按表格规定内容如实填写,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毕业。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转入系予以认定,转入系应做好学生的课程衔接与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替代、学分认定和课程补修的填写,对学生的课程补修情况进行认定(系主任签字)。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之间;

2.艺术类内各专业之间;

3.高考统一招生本科招生专业与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本科招生专业之间;

4.定向、委托培养、保送、专科升本科的学生;

5.入学未满1个学期或超过4个学期的学生;

6.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7.应予退学、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8.学生所在年级没有招生的专业;

9.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的需要,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因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以上两类情况不受各系制定的转专业条件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照转入后的年级、专业所适用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学费收缴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经转入系和教学服务中心确认后,可直接认定为转入专业相关课程学分;学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同的课程,根据学生意愿保留或删除成绩和学分;转入专业同级学生已修习、但转入学生尚未修习的学科基础平台课和专业课须遵照转入系要求补修相关课程。如果转专业前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差异较大,补修课程较多,学生原则上应降级随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三十六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分流名单应于新学期前确定。各系负责对专业分流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内进行专业信息维护,并将结果报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的l/3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的l/3及以上的;

(三)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申请休学,或由学院指定的医院精神专科或机构认定须休学的;

(四)因某些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系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撑材料(因病休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学服务中心审批。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不足1学年按1学年计),因病、创业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院教学服务中心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二)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管理责任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等事件,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反校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学院违纪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学期学生报到时间办理复学手续。需复学学生本人须持《复学申请书》及二级甲等医院全身健康检查报告等到学籍管理办公室申请复学,学生所在系应核实学生本人身份和学生提供的材料后在“新班级所在系”意见处签署意见。

因精神障碍、心理问题、身体不适申请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治疗记录及恢复健康相关证明,经学院校医院复审、教学服务中心复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经学生与所在系协商后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一)当学年所得学分低于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25%(不含25%)或者累计到当学年,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超过40学分(含40学分)者;

(二)当学年2次被“退学警示”者;

(三)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留级、延长学制)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心理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申请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院给予退学的,由所在系填写《拟退学学生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教学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复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该类退学处理应在三周内处理完毕。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将在校内及学院教学服务中心主页发布退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学院根据退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学生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附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后2年内重新被我院录取,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本人可申请转入退学前的修读专业继续学习,退学前已取得学分有效。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3年级上学期结束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不含第8学期)的90%以上,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教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在三年级下学期开始跟随毕业班完成剩余课程及环节学习,经考核合格,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条 在第8学期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入伍表现良好,当年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按时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或学位要求,可申请延长学制。手续办理及管理按照学院延长学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允许来校补考未通过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等未通过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于每年6月份申请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相关规定据实、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位信息电子备案,健全学籍学历、学位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后在学信网据实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难于追回的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教学服务中心和各系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