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城教〔2017〕36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中兴学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特修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西安交大城市学院党政服务中心 2017年9月1日印
附件: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陕教生办〔2015〕14号)文件要求,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服务中心、学生服务中心、招生办公室组成的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学生转学工作。
第二条学院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学生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以单独考试等其他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的录取入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转出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拟转学(转出)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1.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附家长意见;
2.拟转入院校校(院)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有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拟转入学校院(系)、校两级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3.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材料;
4.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支撑材料(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
(二)教学服务中心接收到学生所在系领导签字盖章同意意见后,初步审核学生转学材料;
(三)教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经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院对学生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四)教学服务中心在转学完成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生转入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拟转学(转入)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1.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附家长意见;
2.学生本人在原录取院校在校成绩单、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在校表现及录取院校的同意意见;
3.转出学校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
4.学生本人近一个月内三甲以上医院全身健康检查报告(包括X光透视),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生转入申请材料由教学服务中心接收并负责初审,符合转学条件的,将相关材料转入相关系;相关系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面试,召开系办公会,确定是否接收,若接收,拟编入相应专业和班级;
(三)教学服务中心接到系确定接收材料后,复审转学申请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接收,并对拟接收学生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院务会研究通过后,教学服务中心为拟转入学生出具院长签收的接收函;
(五)拟转入学生到原录取院校办理转学、离校手续;凭接收函与转出学校离校手续到教学服务中心报到,教学服务中心开具《学籍异动通知》,学生到相关部门和系办理入学手续。
(六)教学服务中心在转学完成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院校和拟转入院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手续。未经申请备案批准,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办理离校手续,凡擅自到其他院校跟班就读申请转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教育厅办理学生转学备案集中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学生应于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到教学服务中心报送转学相关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八条学生转学后的管理:
(一)转入我院的学生,原则上按照转入后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转入我院的学生,在原院校已取得的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我院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系和教学服务中心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的成绩单中。转入的专业同级学生已修习、但转学学生尚未修习的学科基础平台课和专业课须补修。
(三)接收转学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