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生办〔2015〕14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校、各单位均要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本校、本单位学生转学制度。
二、各校、各单位依据转学制度,经研究同意转学的,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一式四份提交以下材料:
1.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有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拟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2.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学习成绩证明,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3.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材料;
4.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商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三、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未经备案,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凡擅自到其他院校跟班就读申请转学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省教育厅办理学生转学备案集中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各校、各单位应于每学期结束前1—2周内报送《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及学生转学相关材料。凡入校学习不满一学期者,一律不得报送转学材料。转学材料必须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凡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以及他人报送转学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宋 佳 电 话:029—88668879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全文公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实施细则。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