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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2   来源:   点击量:







西交城教〔2023〕87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秩序,进一步营造诚信应考氛围,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西交城教〔2021〕33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新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西交城教〔2021〕33号)同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3年12月12日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为严格考试管理,加强考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在校内举行的任何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将有学生照片的学生证(一卡通)、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学生在考场内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无任何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钟之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计算器以外,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具有存储或者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不得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 答卷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制图及外语规定使用除外)。答卷前必须在试卷(答题纸、稿纸规定位置上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五条 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发现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覆盖。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考试期间不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陪同,凭本人有效证件出入考场,且离场时间计入考试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外走廊上逗留、喧哗。

第六条 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5小时,考试结束前半小时由监考教师提醒时间。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一律无效;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若有学生的试卷被认定为雷同的,该学生该门课程记0分,备注违纪(不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学生须重修该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校内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教师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纠正。

(一)不听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规定就座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传递、交接、交换物品的(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的;

(三)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讲话、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四)在试卷、答卷中标注特殊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场记录单》记录其违纪情节,监考教师及学生签字,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乃至记过处分:

(一)在桌兜、座位旁边放置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的;

(二)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有第八条任一行为且无视警告或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场记录单》记录其作弊情节,监考教师及学生签字,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携带或使用具有存储或者收发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

(四)传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八)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九)通过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试题或修改成绩的;

(十)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场设施设备,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情形;

(十二)第二次作弊提高一个处分等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考试的;

(二)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第十条、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可中止其考试,回收试卷及物证,记录学生信息、作弊主要情节,并要求学生签名。学生拒签的,由两名监考教师记录情况签名认定。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只能重修该门课程,并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附则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交城教〔202133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城市学院党校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