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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监考教师守则

发布日期:2015-12-22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监考教师守则

 

一、监考教师应衣冠整洁、举止文明。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二、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考试安排单位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监考教师领到试卷后应径直到达指定考场,安排座位,指导学生按规定就座;认真检查学生是否带证件、穿背心、拖鞋等;考试开始前5分钟,督促学生将书包和携带的物品放在教室前边或讲台上,同时宣读《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在黑板上公布举报电话86654291;考试开始前2分钟分发试卷。

三、监考教师一律不解答题意。学生对试题有疑义时,由开课单位相关教师当众答复。

四、考试开始10分钟以内,监考教师检查学生试卷中的班级、姓名是否已填写清楚、准确。对考试舞弊的学生,应即刻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考卷及证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作弊”及情节,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教学服务中心报告。

五、监考教师不得擅离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事情;严禁使用并须关闭手机。对不认真监考,营私舞弊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考试结束前半小时,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七、考试结束前,监考教师应仔细查点参加考试人数,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中的各项目。收卷时及时清点试卷份数,要与参加考试人数相符;对不交试卷或少交试卷页数的应当场查清,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说明情况。

八、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并按次序收取试卷。试题、答卷及草稿纸都应一并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