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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依据《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条 学生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课程重修。

1.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后仍不合格;

2.课程考核(含补考、缓考)无故缺考;

3.课程考核违纪;

4.其他原因未取得课程学分。

第三条 申请的重修课程应为当前学期开设的、与原课程编码相同的课程。

第四条 由于教学计划调整,在低年级不再开设,而高年级学生确需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学服务中心批准,可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课程辅导及考试。

第五条 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六条 学生应在教学服务中心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重修选课,具体选课方式见当学期的重修选课通知。逾期或不申请重修者,不予安排重修考试。

第七条 重修上课方式根据重修人数不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重修编班、课表、考核通知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公布,学生自主查询。

第八条 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无故未重修或未参加重修考试者,须继续重修,同时须重新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如学生通过了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与该课程正考成绩的计分方式相同,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在标准学制内,学生重修以往学期积欠课程;第七7学期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学院在第8学期安排一次重修,课程仍不及格,按照结业或延长学制处理。延长学制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继续重修,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