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城教〔2020〕50号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排课、调停课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方案有效落实和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课表的权威性,合理组织各项教学活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一条 教学计划的编制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不合理、不完善的,可以做优化调整,相关系(教学部)应于每学期第10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并打印纸质版经系(教学部)主任签字后,于第13周前交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条 教学计划的编制要求
1.教学计划的安排应考虑学生学习规律和接受程度,在标准学制内平衡安排。
本科第1-6学期、专升本4个学期内教学计划的学分安排应均衡,原则上每学期都应保持在20-25学分内,不能忙闲不均。
2.教学计划的安排应考虑学期内均衡安排,一学期内大部分课程应排满16个教学周,1/3以下课程可以在16周前结课。
3.编制的教学计划应为学生提供选课空间。除专业限选课可由系内指定外,所要求的其他选修学分,计划内应为学生提供1.5倍以上的选修课程,以供学生在清单内自由选择。
4.教学计划对个性发展的选修课,应明确选修学分最低要求,学生可以多选,但不能少选,系里应在学生选课时做必要的管理,提醒学生完成选修学分。
第三条 教学计划确定后,各系(教学部)应打印纸质版《教学计划》,经系(教学部)主任签字后于每学期第14周交教学服务中心备案。《教学计划》应注明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授课专业班级、学生人数、总学时、周学时、起止周等信息。
第二章 教学任务的管理
第四条 教学任务是落实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包括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程、(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五条 教学任务下达的原则与要求
1.各系(教学部)应严格依照审核后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对一学期内所涉及课程、教师、学生班级统筹考虑,优化组合,不得随意增课或减课。
2.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第六条 各系(教学部)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后,于第15周前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下达,做好排课相关数据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服务中心教务办公室根据各系(教学部)安排的教学任务,打印各开课单位的《教学任务通知书》一式两份,开课单位领回,由负责下达教学任务的教学秘书核对无误签字后1份留存开课单位,1份返给教学服务中心。
实验类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教师填写《实验课课程教学任务书》,系(教学部)办公室核对后在新学期开学后第3周前提交教学服务中心实践办公室复核。
第三章 课表编排管理
第八条 教学服务中心依据各开课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编制下一学期课表。需要调整的由开课单位将调整意见上报教学服务中心,由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形成全院课程总课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课表的编排原则与要求
1.课表的课程、学时必须与教学计划相符;
2.课表的编排应有利于教学质量与学习效果的提高,满足兼职教师的具体要求,在可能情况下,适当照顾专职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
3.课表的编排应有利于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组织教学,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保障课表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必修课的教学活动;
5.学分相同、学习要求相同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及部分专业课可以安排合班教学;
6.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多学时课优先于少学时课,体育课之后原则上不安排其他课程的教学;
7.课表上要反映课程、教师、教室、时间、上课人数等要素,内容要齐全。
第十条 课表的管理与调度
1.排入系统的课程,课表预排完毕后,教学服务中心通知各开课单位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课表,开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校对;课表排定后,教学服务中心打印班级课表,加盖教学服务中心公章后下发到相关系;
2.实验类课程由开课单位根据任务书和实验室的实际条件编排实验课课表,并通知到相关任课教师和学生;原则上开课单位应在新学期开学第4周前打印纸质版课表并由负责实验教学的教师(教学秘书)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提交教学服务中心实践办公室;
3.任课教师及学生按课表上排定的时间及地点上课,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不得以讨论课、到图书馆查资料、复习课等为名变相停课,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习、文体活动等时间;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改课表(不含换地点),涉及较多教学班级的课程任务变更,必须由开课单位向教学服务中心提交变更调整申请,并由开课单位主任同意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变更。申请一式两份,分别交教务办公室与开课单位存档,跨系(教学部)课程应复印一份送学生所在系;
5.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1周内不予调课。开学第2周为全院课表的运行审定时间,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开学的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报教学服务中心、主管院长审批后进行相应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调、停、补课
第十一条 调课是指学院教学第1周正常上课后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须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的行为。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含外聘兼职教师,下同)授课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进度表和课表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换课和增减学时、更换教室(实验室)。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
1.在执行课程表过程中,发现有排课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2.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3.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全院性活动;
4.兼职教师所在系(教学部)上课时间与本人所在高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相冲突(仅限本部课表确定后又调整的);
5.任课教师参加经批准的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培训活动的;
6.教师确因身体状况而不能上课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事情而请假的;
8.教师工作岗位变动的。
教师因各种公务要求调课、停课需持相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属于第4款情况,须持有本人所在高校教务处下发的课表;属于第5款情况的,出差需在调课申请表注明项目地点和时间,会议或培训需提供有主管院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属于第6款情况的,原则上须持医院相关证明办理调课手续;如是突然生病,恢复上课后,须补交证明材料;属于第7、8款的,需按照人事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凭人事服务中心批准的请假条办理调停课。
第十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1周和新生开课第1周的课程;
2.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课程者(突发事件例外);
3.专职教师兼任外校课程、讲座等活动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4.参加游览活动和参观访问活动;系(教学部)或班级安排的会议、活动等;
5.全院性选修课程;
6.法定节假日前、后1天的课程。
第十五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本人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十六条 调课程序
1.排入教务系统的理论课程调课,由开课单位秘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调课申请表》,教学服务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在能满足教学要求、不违背教学规律、不影响学生学习效果且教室等设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调课;
2.排入教务系统的理论课程调课以教学服务中心教务办公室开出的《调课通知单》为准。调课单一式5份,分别留存教务办公室、督导组、物业、多媒体管理员、开课单位办公室;
3.实验课程调课由任课教师到教学服务中心实践办公室办理,开出《调课通知单》一式3份,分别留存实践办公室、督导组、开课单位办公室。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专职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手续者,应采取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先向开课单位请假,并提前通知到学生班级。如委托他人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任课教师自行承担;
2.校外兼职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完成调课手续,并送达相关部门,通知到学生班级;
3.全院重大活动或法定假日,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统一由教学服务中心给予临时调课,并将调课通知送达相关系(教学部),由开课单位办公室通知到学生班级和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因私事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2周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须更换主讲教师。
第十九条 因故必须更换主讲教师的课程,应由开课单位指派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担任。开课单位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学服务中心审批备案,理论课课程需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做“换教师”处理,填写《换教师申请表》。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及变更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补课规定
1.由开课单位秘书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补课申请表》,未入系统的实践(实验)课到教学服务中心实践办公室办理;
2. 开课单位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在能满足教学要求、不违背教学规律、不影响学生学习效果且教室等设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教师的补课地点,并打印《补课通知单》一式3份,分别留存物业、多媒体管理员、开课单位办公室;
3.补课时间、地点确定后,任课教师通知到相关补课班级进行补课;
4.因法定节假日和校历统一规定的活动所造成缺课,不安排补课;
5.每学期末教学服务中心及系(教学部)分别汇总教师调停课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任务下达规定、课表管理规定、调停课制度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教学服务中心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0年11月10日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党政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