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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生考试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20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关于组织学生考试的规定

一、课程考核

1.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包括独立的实验课、生产实践、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每学期都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

2.教学计划规定或特殊原因增开的课程(含实践、实训类课程或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学院在籍学生必须通过所修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3.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

4.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随堂考试、口试以及大作业、课程小结、实践报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与形式,或上述多种方式并用。考核的具体方式由各系(教学部)、各专业或任课教师决定。

5.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伊始告知学生本课程的具体学习要求(如考勤、实验、课堂提问、期中考试等)、考核方式、总成绩的构成等;或者与学生约定有关要求与规定。要求与规定一旦约定,应该按此执行。

6.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课程成绩记零分。

7.理论课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实践类或其他课程的考核时间根据需要确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可根据需要安排期中考试,但每班每学期一般不超过两门。

8.各系(教学部)应将考试命题格式、要求告知命题教师,命题完成并提交正式付印的时间,至少应比相应课程考试时间提前10天。

二、考核安排

1.课程考查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自行安排。

2.课程考试由教学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其中:

1)结课课程考试(分散考试)由各系(教学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教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在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考试通知。各系(教学部)严格按照学院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组织考试,原则上第12周及以前结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12周内对命题、监考做出安排,第13周及以后结束的课程集中在考试周安排。考试安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对考试安排有异议的,应在考试前1周提出。

2)期末考试(集中考试)由教学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考场及监考人员,在教学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具体时间、考场等信息,并以电子版形式给相关单位发送监考人员名单。由相关单位负责通知到本单位监考人员及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详细信息。

3)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0周进行,各系(教学部)确定考试科目,教学服务中心安排考试时间、考场并在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考试通知,落实监考人员,各有关教学单位执行。

4)教学服务中心于学期末发布下学期的补考通知,教学服务中心负责公共课的补考,各系负责安排专业课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1-2周内。具体时间根据每学期时间情况而定。

5)缓考。

a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时,学生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试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领导审核同意后,将表交至教学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在教务管理系统里标注“缓考”。

b办理完成缓考手续的学生,该课程的考核将自动转为参加下学期开学的补考,成绩计分方式与该课程正考考试成绩计分方式相同。

3.各考核科目由开课单位落实命题教师,至少应于考试前10天将试题交教学服务中心印制。具体要求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试题命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4.在同一时间段统一安排的线下课程考试,一个考场应配有2名监考人员,除领导、任课教师巡考,开关屏蔽(听力播放)设备工作人员外,其他考场考务(承担考务值班、分发试题、收验试题、巡视考场、临时顶替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比,原则上,考场数与考务人员数量比应大于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