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各系(室)、中心(部):
开展学科竞赛是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生取得学科竞赛成绩的水平和数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院培养人才的质量。积极开展学科竞赛,有利于营造浓郁的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有利于学生考研、就业,并能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为了促进我院学生学科竞赛的开展,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及专业性学科竞赛、体育类竞赛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
二、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挑战杯竞赛。
(二)全国性专科(专业)竞赛:大学生数学竞赛、商科技能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会计技能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外研社杯英语大赛、英语辩论赛、节能环保大赛、软件设计大赛等。
(三)区域性、全省性竞赛:陕西省大学生会计工作能力竞赛、健康活力大赛等。
三、奖励办法
(一)学生
对于学生参加各类学科、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给予以下奖励:
1.获奖学生按照《学生课外10学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2.凡被选入参赛队的学生,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所耽误的课程设计、实习、上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学生所参加项目类型与实践课程类型相同或相近,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系、室审核,教学服务中心批准,参照学生在竞赛中发挥的作用,给予及格以上成绩。竞赛与上课、考试冲突时,可申请请假和缓考,教学服务中心根据学分替换办法给出该科最后成绩。
3.奖金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者奖金标准
获奖类别
| 竞赛
级别
| 获奖
等级
| 参赛性质
| 奖金
(元)
|
团体
| 个人
|
数学建模竞赛
电子设计竞赛
机械设计竞赛
挑战杯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
| √
| | 3000
|
二等
| √
| | 1500
|
省级
| 一等
| √
| | 800
|
二等
| √
| | 600
|
三等
| √
| | 400
|
商科、会计、英语辩论、节能、大学生创业竞赛等
| 全国性专科(专业)
| 一等
| √
| | 500
|
二等
| √
| | 300
|
三等
| √
| | 200
|
省级专科(专业)
| 一等
| √
| | 400
|
二等
| √
| | 200
|
三等
| √
| | 100
|
数学竞赛、软件大赛、
英语竞赛、书画大赛等
| 全国性专科(专业)
| 一等
| | √
| 300
|
二等
| | √
| 200
|
三等
| | √
| 150
|
省级专科(专业)
| 一等
| | √
| 200
|
二等
| | √
| 150
|
三等
| | √
| 100
|
备注:1、未在列的竞赛项目由教学服务中心认定等级;
2、同一竞赛奖项,奖金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3、某些团体如体育类竞赛以个人参赛对待。
(二)指导教师
学院对指导各类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及单位的激励政策如下:
1.对指导国家级竞赛项目的指导教师工作量给予认定。
(1)授课:按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乘以系数A;
(2)赛前培训:按课程设计计算,乘以系数B;
(3)指导竞赛工作量:指导队数×竞赛天数×4(每队每天4学时)。
注:依获国家奖、省奖、未获奖系数A依次取1.4、1.2、1.0,B依次取1.6、1.3、1.0。
2、对各类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给与奖励,奖金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获奖指导教师奖金标准
获奖类别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指导教师奖金
(按项目)
|
数学建模竞赛
电子设计竞赛
机械设计竞赛
挑战杯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
| 3000
|
二等
| 1500
|
省级
| 一等
| 800
|
二等
| 500
|
其它
| 全国性专科(专业)
| 一等
| 400
|
省级专科(专业)
| 一等
| 200
|
3.向获得国家级竞赛奖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对其他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颁发相应证书,并作为今后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4.对系室的奖励
学院设立“竞赛工作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工作开展好、竞赛成绩优异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四、奖励程序
(一)各单位在竞赛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向教学服务中心报送获奖结果及获奖证书原件照及复印件,教学服务中心进行复核,认定获奖等级后发文公布,指导国家级竞赛教师工作量与竞赛结果一并报送。
(二)教学服务中心每年十一月下旬向学生服务中心提供上一学年学科、体育竞赛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由学生服务中心将竞赛奖金与学生其他各类奖助学金一并申报,在学生表彰大会结束后,由财务部发放奖金。
(三)教学服务中心每年教师节前汇总各单位获奖结果,核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报学院教师节表彰,并发放指导教师奖金。
五、本办法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西安交大城市学院党政服务中心 2014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