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本科选修课程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都得到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科学发展的需要,设置选修课。
第二条 为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保证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选修课分类
第三条 选修课分为全院性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全院性选修课包括人文艺术、经济管理和自然科学类课程。
第四条 人文艺术类选修课包括文化、艺术、语言、医学护理、信息教育、体育专项等范畴开设的课程,面向全院学生开设。经济管理类课程包括经济系和管理系各专业设置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课程,主要面向理工科专业学生开设。自然科学类选修课面向经济、管理等学生开设。
第五条 专业类选修课主要介绍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或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知识,面向本专业或专业大类学生开设,也可供相近专业学生选学。
第三章 选修课设置原则
第六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核心能力的要求,满足扩大知识面的要求和介绍当前科技新知识的要求。
第七条 设置选修课应从满足学生要求的角度出发,避免因人设课、因工作量设课的做法。选修课课程名应相对固定。
第四章 选修课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开设选修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教师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2.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参与编写出版过相关的教材或论文发表。
3.已有较为成熟的课程介绍、教学大纲及备用教材(尚无教学大纲的补写大纲),配合有课程实验的应有完备的实验条件。
第九条 选修课任课教师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选修课申请表》,报教学服务中心。
第十条 教学服务中心汇总各系、部提交的《申请表》,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待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选修课程名称,确因教学内容发生变化而必须更名者,由开课系、部书面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学期没有开出的选修课,自动取消该课程。若要重新开设必须重新申报。对于因教学质量问题而停开的选修课,若要重开,停课一年后重新申报。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教学环节及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四条 院级选修课选学人数不得低于25人,专业选修课选学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严格考勤,如实记录,课程结束时将记录结果纳入总成绩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督导专家及开课系、部的负责人,应经常深入课堂检查教学情况。凡专家和学生认为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学院调查确认后,停止该课程。
第十七条 选修课的考核形式可以多样,院级选修课可以采取大作业、开卷、写心得等方式,专业选修课也不必全部采用闭卷考试。但最终成绩必须考虑到上课情况及平时表现。
第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成绩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签名,报开课系、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每门选修课总学时一般为16~32学时,0.5~2学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教学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