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研究 -> 正文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条例

发布日期:2015-05-26   来源: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条例

(试 行)

第一条为完善教学奖励制度,规范教学成果的评选办法,鼓励教职工集体或个人参与教改实践,提升整体教育教学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成果的界定

1.教学成果是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具有显著成效的,关有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和教育技术诸方面的,富有创造性的理论或实践的总结。

2.教学成果可以有多种形态: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模式、课程体系或内容的改革方案、教材等。

3.实验内容更新,教学方法改进,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显著成效的,均可以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教学成果,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设置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按项目颁发教学成果证书及奖金。

第四条教学成果申报条件

1.学院内首创,符合教育规律,有启发示范作用;

2.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

3.有反映该成果效果和水平的总结或论文。

4.其他辅助材料。

5.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有校外二名以上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安排在非省级评奖的年度。推荐参评省级奖的必须是获院级一等奖的成果,参评国家级奖的必须是获省级一等奖以上的成果。

第六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评选

1.教学服务中心发布通知,做出评审工作安排;

2.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系(室)审核、推荐,报送教学服务中心,并附相关的说明材料。申请人必须是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一般不超过五人;

3.教学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经审阅材料、论证、评议等三个程序。申请人须在论证会上作答辩性陈述,之后专家组评议提出评审意见,包括推荐参评省级奖的意见;

4.教学服务中心公示专家组评审结果,公示期十天;存有争议并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异议的,学院负责予以重审或取消;

5.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评审结果,发文予以公布。

第七条获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的,学院向陕西省教育厅推荐参评省级奖的教学成果。

第八条奖励措施

1.学院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获得院级与省级奖的成果,其省级奖金应冲抵院级奖金。

2.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坚决纠正学术不端行为,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学院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教学服务中心

2009年10月